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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设置“处分期间” 学生处分不再一背终身

2010年01月06日 00:00  点击:[]

  南开新闻网讯(记者 张剑 刘慕鑫)只要在受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处分期满便可解除。南开大学于日前在全国高校内率先推出“处分期间”制度,为警告、记过等各项学生处分设定了具体期限,让学生处分不再一背终身。

  记者看到,在南开大学新修订的《本科学生学则》中,第九十一条规定:“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三个月;严重警告,六个月;记过,九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学则》规定,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项评奖、评优活动。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只要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经过本人申请、经院(系)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等程序,可以解除或终止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这份书面通知还将与之前的处分决定一同收入该学生的档案中。

  南开大学教务处处长沈亚平介绍,学生处分是指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学生所采取的一种处罚性措施。此前,有关学生处分的解除机制一直是国内高校的空白,曾经受到处分的大学生在毕业多年后仍然背着“处分”的包袱,为其日后的工作生活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针对这一现状,南开大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本科学生学则》进行了修订。记者了解到,《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沈亚平表示,学校参照这一规定的精神并考虑到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和教育教学的特殊情况,对学生的“处分期间”做出了以上规定。

  “高校的责任在于育人,惩罚只是一种手段”,沈亚平表示,为学生处分设立期间,旨在实现学校教学秩序与学生权利的平衡,做到依法管理、赏罚得当,尽可能或者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权利。

编辑 韦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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